| 绘画之理 含于万物 得于迁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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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刘怡涛 文章来源:网络收集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6-4-17 21:13:35  |
绘画之所以有理,且为非常理,是因为作画不能不顾及客观规律和绘画自身的规律而随心所欲。然而,提出这种非常理又不是为了束缚画家的手脚。画家在创作时受限制与不受限制是辨证统一的,画家受理法的束缚和必然性的约束正是为了灵活运用规律和法则,即非常理,获得创作上的自由而进入自由王国。绘画中的非常理来自画家所要描绘的客观现实,来自自然,并非画家自己杜撰或主观地随心所欲地制定。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存在于自然中,画之理与形物来自自然,画之法与技也是为了描绘自然表现自然,也包容于自然之中,也是出于自然,并非毫无根据地杜撰臆想,而是受客观事物的规律和法则,受自然的启发和仿真而创造的。
绘画之非常理,含于万物之中,来自于对天地万物规律和抽象概括。非常理的技与法作为造型和表现手段其作用是描绘和表现天地万物。绘画的理与法只是天地万物的质与饰,只是为了描绘和表现天地万物而人为提炼出来的。如果你不去提炼,它们本身是至始至终存在于天地万物之中,不会自己跑出来。作为画家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去发掘、寻觅这些隐含于天地万物之中的画理、画法。如何去发掘和寻找呢,这就要求画家一方面对自己所要描绘的客观事物,及其规律法则的体察研究,对大自然万千变化的把握与洞察,对自然形物规律的认识、掌握和运用。另一方面是要求画家对自身修养的提高,对审美情趣的开发培育、升华,具备这两方面的功力,画家独具风格的画理、画法的形成和完善是指日可待的。
绘画艺术的非常理主张绘画作品在重视描绘、表现客观天地万物基础上的主客观统一。也就是说,绘画在描绘表现天地万物的同时,描绘表现画家的情感、胸臆。绘画中的客观形物是画家通过主观审美、用心融合之后的心像形物,是出于真实形物又高于真实形物,物与我高度的统一。这里的物,是画家深明其理、其性、其情之物;这里的我,是画家自我的胸臆、情感,是发掘寻觅绘画的非常理的我。只有升华之物与升华之我的融合统一,艺术才会达到高层次的领域。如果画家绘画中的形物未能深入其理,曲尽其态,感悟山川人物之秀错,触动鸟兽草木之性情,那么,其作品终未得艺术之真谛。如果画家在描绘、表现天地万物的同时不能将自我的情感世界、审美主张融于其中,而只是就物写物,于己无动于衷,那么,也终将不会得到艺术的真谛,不会具有感人的力量及诗的意境,超逸的韵味。当然,这一切还同时取决于画家对艺术的感受、认识和技巧。 画之神理者气质和规律是也。形象与神理结合,生气、生意、生韵。形无神理而画呆滞,神理无形象而画空洞无物,更何来神理。神理赖形象而存,即使是淡化到极点的意象,也是形象的余象。然而形象与神理共存之中,则神理重于形象。观物莫先穷神理,寻觅感觉及其规律,理有在者,可以尽察,而于形迹之间表现之。我不赞成宋人穷理求之于形似之外的说法,我以为恰恰相反,觅理须于形似之中,然后才于形似之外。理既在形似之中亦在形似之外。此话怎讲,就是说画中的似,只是某一角度或某一面,而规律则在事物的方方面面。但如果你要去发现它,掌握它,作为画家就得先求其似,再求其律,若无似之技,何得理之出。理如道一样,可致而不可求,需在实践与不断的观察之中逐渐形成。观物首先求其神,而后求其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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